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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頭或熔銲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採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用於與其連接之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裝設。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連接接頭互相混接。但該連接裝置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鋁合金接頭及配件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以其配電裝置及用電器具之接線端子、導線、導線管或用電器具之運轉溫度額定中最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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