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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 條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頭或熔銲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採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用於與其連接之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裝設。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連接接頭互相混接。但該連接裝置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鋁合金接頭及配件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以其配電裝置及用電器具之接線端子、導線、導線管或用電器具之運轉溫度額定中最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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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除了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二次側配線外,高壓配線部分需要承受最大使用電壓的1.5倍的交流試驗電壓施加在導線和大地之間,並且應該能夠承受10分鐘的耐壓試驗。對於額定25000伏以下的交流電力電纜,可以使用最大對地電壓的4倍(4U0)的直流試驗電壓施加,並且需要能夠耐受15分鐘的試驗方式。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高壓配線部分的安全性,並要求它們能夠承受相應的試驗電壓,以確保其絕緣性能和耐壓能力。這樣可以減少電纜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如絕緣損壞或電弧放電,從而提高用戶使用電力電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電氣工作製度設計施工及驗收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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