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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 條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且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連接: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二四~一),或採用銅銲、壓力接頭連接,或具同等效果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時,應採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銲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下列規定方法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銲錫: (一)直線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二四~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十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十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十九股後再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二四~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規定。 (二)分歧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二四~六所示處理。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二四~七或圖二四~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一○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銲接或壓接,依圖二四~一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時,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單線,依單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小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採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十五毫米以上。 八、裝設八平方毫米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銲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或密閉式導線槽內不得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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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接地系统的接地方式和搭接有以下规定: 1. 系统接地:电气系统的接地方式应能够抑制由雷击、线路突波,或意外接触较高电压线路所引起的异常电压,且可稳定正常运行时的对地电压。其接地方式包括: - 内线系统接地:用户用电线路属于被接地导线的再行接地。 - 低压电源系统接地:配电变压器的二次侧低压线或中性线的接地。 - 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内线系统接地与设备接地共用一接地导线或同一接地电极。 2. 设备接地:用电设备及用电器具的非带电金属部分应进行接地。 3. 设备搭接:用电设备及用电器具的非带电金属部分,或其他可能带电的非带电导电体或设备,应连接至系统接地,建立有效接地故障电流路径。 4. 有效接地故障电流路径: - 可能带电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具、配线及其他导电体,应建立低阻抗电路,使过电流保护装置或高阻抗接地系统的接地故障检测器动作。 - 若配线系统内任一点发生接地故障时,该有效接地故障电流路径应能承载回流至电源的最大接地故障电流。 - 大地不得视为有效的接地故障电流路径。 根据最新的《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2013年修订)的相关内容,其中第24条规定了接地系统的接地方式和搭接。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要求不同的部分进行适当的接地,以保证正常运行时的电压稳定和防止异常情况的发生。具体的规定如下: 1. 系统接地:电气系统的接地方式可以采用内线系统接地、低压电源系统接地或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 2. 设备接地:用电设备及用电器具的带电部分应进行接地,以确保安全使用。 3. 设备搭接:用电设备及用电器具的非带电金属部分或可能带电的非带电导电体或设备,应与系统接地连接,以确保建立有效的接地故障电流路径。 4. 有效接地故障电流路径:任何可能带电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具、配线及其他导电体,都应建立低阻抗电路,以保证过流保护装置或高阻抗接地系统的接地故障检测器的正常工作。同时,在配线系统内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确保该有效接地故障电流路径能承载最大的接地故障电流,并不能将大地视为有效的接地故障电流路径。 参考资料: 1. 《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經濟部发布,2013年修订 2. 《台湾电气装置防雷设计规范》,台湾防雷协会发布,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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