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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 條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且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連接: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二四~一),或採用銅銲、壓力接頭連接,或具同等效果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時,應採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銲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下列規定方法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銲錫: (一)直線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二四~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十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十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十九股後再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二四~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規定。 (二)分歧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二四~六所示處理。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二四~七或圖二四~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一○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銲接或壓接,依圖二四~一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時,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單線,依單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小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採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十五毫米以上。 八、裝設八平方毫米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銲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或密閉式導線槽內不得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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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1314
3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內線系統接地與低壓用電設備接地應採用何種接地? ①特種 ②第一種 ③第二種 ④第三種 。 答案:第三種接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