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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地系統之接地方式及搭接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系統接地:電氣系統之接地方式應能抑制由雷擊、線路突波,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且可穩定正常運轉時之對地電壓。其接地方式如下: (一)內線系統接地:用戶用電線路屬於被接地導線之再行接地。 (二)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三)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導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二、設備接地:用電設備及用電器具之帶電金屬部分應予接地。 三、設備搭接:用電設備及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或其他可能帶電之非帶電導電體或設備,應連接至系統接地,建立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一)可能帶電之用電設備、用電器具、配線及其他導電體,應建立低阻抗電路,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高阻抗接地系統之接地故障偵測器動作。 (二)若配線系統內任一點發生接地故障時,該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應能承載回流至電源之最大接地故障電流。 (三)大地不得視為有效之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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