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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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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含有超過十一公升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裝設於變電室內,或裝設於室外圍籬內。 二、合格人員可觸及之電容器應加以封閉、裝設於當場所或妥加防護,避免人員或其攜帶之導電物碰觸帶電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1條,當MI電纜的間距在一點八公尺以內時,應使用騎馬釘、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的配件進行固定。但如果電纜穿過管子的話,就不在此限制之內。 參考資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能源局訂定。 範例:例如,一個建築物內的MI電纜間距只有1.5公尺,根據該規則,應使用適當的配件進行固定,例如騎馬釘或護管帶等。另外,如果MI電纜穿過一個管子,則不需要符合此固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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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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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1 條規定:「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含有超過十一公升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裝設於變電室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