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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1 條
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含有超過十一公升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裝設於變電室內,或裝設於室外圍籬內。 二、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電容器應加以封閉、裝設於適當場所或妥加防護,避免人員或其攜帶之導電物碰觸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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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1條,當MI電纜的間距在一點八公尺以內時,應使用騎馬釘、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的配件進行固定。但如果電纜穿過管子的話,就不在此限制之內。 參考資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能源局訂定。 範例:例如,一個建築物內的MI電纜間距只有1.5公尺,根據該規則,應使用適當的配件進行固定,例如騎馬釘或護管帶等。另外,如果MI電纜穿過一個管子,則不需要符合此固定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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