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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2 條

低壓電容器應有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斷電後,釋放殘餘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餘電壓應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餘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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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2條,有以下規定: 1. 電纜外徑在19公厘以下時,彎曲處的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的五倍以上。 2. 電纜外徑在19公厘至25公厘之間時,彎曲處的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的10倍以上。 3. 電纜外徑超過25公厘時,彎曲處的半徑則需按照製造廠家的技術規範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電纜的外徑為15公厘,那麼在彎曲處時,內側的半徑應為15公厘乘以5,即75公厘以上。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條電纜的外徑為23公厘,那麼在彎曲處時,內側的半徑應為23公厘乘以10,即230公厘以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電纜在彎曲時不受損傷,並確保電纜的安全性。以上例子只是示範,實際操作時應參考製造廠家的技術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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