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且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外徑一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一九公厘,而在二五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一○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五公厘者,其彎曲處半徑依製造廠家技術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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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且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外徑一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一九公厘,而在二五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一○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五公厘者,其彎曲處半徑依製造廠家技術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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