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低壓電容器應有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斷電後,釋放殘餘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餘電壓應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餘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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