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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3 條
低壓電容器容量之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之容量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斷電源。 三、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者,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若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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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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