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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低壓電容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電容器配裝於電動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且不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接地導線應裝設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但符合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較高一級者,不在此限。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條非接地導線應有隔離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能依標準操作程序將電容器從線路切離。 (三)隔離設備之額定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隔離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四、電容器若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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