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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 條

低壓電容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電容器配裝於電動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且不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接地導線應裝設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但符合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較高一級者,不在此限。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條非接地導線應有隔離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能依標準操作程序將電容器從線路切離。 (三)隔離設備之額定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隔離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四、電容器若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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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4 條》,在使用MI電纜的配件和終端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的配件必須是專用配件。 2. 在削除電纜終端後,應立即密封以防止濕氣進入。同時,露出的導線應使用絕緣物進行絕緣。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使用MI電纜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當需要將電纜連接至線盒時,必須使用專用的配件,以確保連接的正確性和穩定性。此外,在削除電纜終端時,需要立即密封終端部分,以避免濕氣進入,並使用絕緣物對露出的導線進行絕緣,從而避免可能的短路或其他安全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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