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以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專用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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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以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專用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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