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8 條
- 1.用戶用電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處。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設線路。 三、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穿過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損傷之設施。 五、線路裝設於管道間或其他中空之空間,應裝設阻隔裝置,以防有害氣體或火焰等迅速蔓延;穿過具防火時效之隔板、牆壁、地板或天花板之開口時,應有防火阻隔之設施,維持其防火時效等級。
- 2.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加以固定。
- 3.若在圓木、屋椽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固定底座。
- 4.導線分接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果該法條有多項、款,則分別論述如下: 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8 條: 匯流排槽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若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 根据此條例,如果匯流排槽穿過乾燥牆壁,則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且不中斷。 二、樓地板: (一)若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公尺內應有避免外力損傷之保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根據此款,如果匯流排槽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則在距離樓地板上方一‧八公尺內應有避免外力損傷的保護措施,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二)除在工業廠區外,若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 1.應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公厘高之止水墩(curb),以防止液體流入開口。 2.止水墩應安裝在地板開口之三○○公厘以內。 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之處。 根據此款,如果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地板(除工業廠區外),則應在貫穿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公厘高的止水墩,以防止液體流入開口,止水墩應安裝在地板開口之三○○公厘以內。附近的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的位置。 參考資料: 1. 電設備裝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12 2.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6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