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物體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熱裝置者,不在此限。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89條,匯流排槽的終端應予封閉。這意味著匯流排槽的末端必須進行封閉,以確保安全性和避免電氣故障。例如,使用絕緣材料或封閉式蓋板將匯流排槽的終端密封起來,以避免電流外洩或其他不必要的風險。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使用者和設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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