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物體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熱裝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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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物體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熱裝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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