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流電路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應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 前項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 不同電力系統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所有導線,其絕緣額定至少等於所在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者,得裝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路導線,與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導線,不得裝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一次側與二次側配線符合各自電壓絕緣等級者,得裝於同一燈具、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之封閉箱體內。
(二)激磁、控制、儀表及電驛等之引接導線,連接於個別電動機或啟動器者,得裝於同一封閉箱體內,作為電動機回路導線。
(三)不同電壓之導線得裝於同一電動機、開關設備、控制組件及類似設備內。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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