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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0 條

  1. 1.交流電路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應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2. 2.前項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3. 3.不同電力系統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所有導線,其絕額定至少等於所在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者,得裝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路導線,與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導線,不得裝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一次側與二次側配線符合各自電壓絕緣等級者,得裝於同一燈具、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之封閉箱體內。 (二)激磁、控制、儀表及電驛等之引接導線,連接於個別電動機或啟動器者,得裝於同一封閉箱體內,作為電動機回路導線。 (三)不同電壓之導線得裝於同一電動機、開關設備、控制組件及類似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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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0條的規定,匯流排槽的分路可以根據以下任一種配線方法進行: 1. 匯流排槽 2. MI電纜 3. 裝甲電纜 4. 金屬導線管 5. 金屬可撓導線管 6. PVC管 7. 懸吊型管槽 此外,對於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的引下線,以供應電力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的情況,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可以作為分路: 1.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2.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纜線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1.8公尺。 另外,如果使用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並且引下線為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用來供電給移動式設備,也可以視為分路。 相關資料來源:《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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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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