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0條的規定,匯流排槽的分路可以根據以下任一種配線方法進行: 1. 匯流排槽 2. MI電纜 3. 裝甲電纜 4. 金屬導線管 5. 金屬可撓導線管 6. PVC管 7. 懸吊型管槽 此外,對於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的引下線,以供應電力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的情況,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可以作為分路: 1.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2.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纜線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1.8公尺。 另外,如果使用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並且引下線為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用來供電給移動式設備,也可以視為分路。 相關資料來源:《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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