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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流排槽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依下列任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裝甲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管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纜線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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