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1 條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 (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該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三)以琺瑯作防腐蝕保護者,不得裝設於室外或潮濕場所。 (四)有防腐蝕保護者,得裝設於混凝土內或直埋地下。 二、金屬器材: (一)裝設於陽光直接照射處,應具耐日照特性者。 (二)裝設於有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應具耐化學特性者。 三、潮濕場所暴露之全部配線包含線盒、配件、管槽及電纜架,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但非金屬管槽、線盒及配件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類似表面,或線盒、配件為不鏽鋼材質者,不在此限。 四、線盒及連接配件等不得有濕氣滲入,否則應採用防水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與問題有關的法律規定為何。沒有提及到任何與電器裝置或匯流排有關的法規,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