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3條的規定: 1.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之裝置,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之規定辦理。 這項條文指出,特殊場所的用電設備裝置需要按照該規則進行。如果本章中沒有相關規定,則需要按照其他章節的規定辦理。 2. 本規則施行後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其場所應依「區」分類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其場所係依「類」分類方式辦理者,得依原分類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 這項條文指出,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實施後獲得建築許可的新建工程,根據場所的不同,應使用「區」的分類方式進行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對於現有設施的維修,如果根據「類」的分類方式進行辦理,則可以按照原分類方式進行,並適用相關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資料提供的上訴內容進行的。資料中沒有提供針對該條文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關聯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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