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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之裝置,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之規定辦理。
  2. 本規則施行後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其場所應依「區」分類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其場所係依「類」分類方式辦理者,得依原分類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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