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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槽、電纜及其配件、線盒、管匣、配電箱及配件等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管線作為支撐。
  2. 管槽之線盒或管匣依第三百十五條規定裝設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用電設備之支撐。
  3. 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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