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纜架之裝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在有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用電設備場所,單芯電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一)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之單芯電纜。 (二)小於五十平方毫米單芯電纜敷設於堅實底板型、實底槽型電纜架,或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三)一百平方毫米以下單芯電纜敷設於梯型電纜架,其電纜架容許橫桿間隔為二百二十五毫米以下。 三、設備接地導線得採用單芯之絕緣導線、電纜或裸銅線裝設。計算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數量時,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之截面積得不計入。 四、電纜架裝設於危險場所者,應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五、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金屬電纜架得裝設於腐蝕性場所及有作電壓隔離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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