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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7 條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保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穿過隔板、牆壁、台架或地板者,應符合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電纜架連接導線管時,其邊欄不得開孔。 七、電纜架位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用於支撐線盒或管匣。若線盒或管匣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 八、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百伏特者,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並設置於電纜架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有該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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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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