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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8 條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電纜架不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 二、金屬電纜架搭接至接地系統應採用二十二平方毫米搭接導線。 三、金屬電纜架系統連接處或機械性中斷處應以搭接導線或接地銅片將兩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分接之金屬導線管或設備間加以搭接。電纜架區段搭接導線線徑或接地銅片截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電纜架與分接之金屬導線管或設備之搭接導線線徑應為二十二平方毫米或依表九三~二規定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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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業法第28條規定:「電業設備,應符合標準化及設備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根據經濟部所訂定的"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在電業設備中有關X線發生裝置的規定是,除了操作上的必要部分可以移動使用外,其他部分則不得移動使用。 參考資料: 經濟部能源局,〈電業法規〉,https://sti.sec.org.tw/law/lawout2.asp?filename=law2393 【範例】:例如,在一個醫療設備公司中,他們使用X射線機器進行醫療診斷。根據電業法第28條的規定,這些X射線機器需要符合"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的規範。而根據"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358條的規定,這些X射線發生裝置除了操作上的必要部分可以移動使用外,其他部分則不得移動使用。這是為了確保這些X射線機器的安全性能和穩定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隨意操作或移動設備而造成危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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