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9 條
電纜架內電纜之敷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六百伏特以下之電纜得敷設於同一電纜架。 二、不同電壓等級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超過六百伏特之電纜為金屬被覆電纜。 (二)超過六百伏特之電纜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以電纜架相容材質之硬隔板加以隔開。 三、電纜連接位置可觸及,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得在電纜架內作連接,惟連接後不會凸出電纜架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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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59 條,以下分項逐條進行釋義: 一、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設施: 1. 在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的X線管發生裝置中,線路距離地面應在二‧二公尺以上,並根據超過或不及一萬伏,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要遞加二○公厘。 2. 在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的X線管發生裝置中,線路與敷設面間的最小距離應在三○○公厘以上,並根據超過或不及一萬伏,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要遞加二○公厘。 3. 在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的X線管發生裝置中,導線相互間的最小距離應在四五○公厘以上,並根據超過或不及一萬伏,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要遞加三十公厘。 4. 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與其他高低壓線路、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等相互間的距離應按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X線管之引出線: 1. 在第一、二、三等三種X線發生裝置中應使用裝甲電纜。 2. 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應使用裝甲電纜或鋼皮軟管線,管中導線應為直徑在一‧二公厘以上之軟銅絞線。 三、X線管用變壓器及陰極加熱用變壓器之一次側開關應容易接近之處裝設。 四、使用二具以上之X線管裝置時,應分別設置分路。 五、裝設於特別高壓線路上之電容器,應附設放電設備,以消滅殘餘電荷。 六、X線發生裝置之各部分應按照「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包括:變壓器及電容器之金屬外箱、電纜之鎧甲、包裝X線管之金屬體以及X線管及其引出線之金屬支架。 七、距離X線管之露出充電部分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物件應按照「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八、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及其附屬配件之週圍應設立柵欄或加適當保護,以防止易受人觸及。 九、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線管引出線之露出充電部分與建築物、X線管之金屬支架及週圍之金屬物件間的最小距離應按照規定,根據超過或不及一萬伏,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要遞加二○公厘。 十、使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時,距離人體不得小於二○○公厘,以確保安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可以查詢最新法規內容及相關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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