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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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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72條,電度表不得裝設在潮濕或低窪容易淹水的地點、有震動的地點、隱蔽的地點、發散腐蝕性物質的地點、有塵埃的地點、製造或貯藏危險物質的地點以及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的地點。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電度表能正確運作並避免可能的安全問題。例如,在低窪容易淹水的地點裝設電度表可能會因為水的浸潤而損壞,而在製造危險物質的地點裝設電度表有可能因為物質的特性而導致安全風險。因此,根據這個法規,電度表應該要選擇合適的地點進行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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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72 條規定:「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