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PVC管: 1.埋設於地下,並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混凝土包覆,且自管頂至地面之埋設深度為六百毫米以上。 2.地下導線管自露出地面點,或與地面管槽相連接點回推長度六百毫米之管段,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連接。 3.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管槽系統之電氣連續性及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三)MI電纜,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四)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1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管配件,或符合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適用之軟線連接頭。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加襯墊密封之匯流排槽或導線槽。 (三)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配線,包括以電纜架裝置,並搭配適用之電纜終端配件。 (四)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管及其附屬管配件。 二、若有自第一種場所延伸至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於邊界須加以密封者,其密封裝置應裝設於該邊界之第二種場所側,且第一種場所之配線方法應延伸至該密封裝置。 三、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適用之金屬可撓管配件。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五)適用於第二種場所之可撓軟線,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四、非引火性現場配線: (一)得採用非分類場所之配線方法。 (二)配線應依控制圖說指示裝設。 (三)簡易器具未標明於控制圖說者,得裝設於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且不會使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與其他電路連接。 (四)個別之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裝設於個別之電纜內。 2.裝設於每條電路導線皆以被接地金屬遮蔽之多芯電纜內。 3.裝設於每條電路導線之絕緣厚度為○‧二五毫米以上之多芯電纜或管槽內。 五、除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外,線盒及管配件內部在正常運轉下不會有點火源產生者,得採用一般型。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