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爆(XP)型封閉箱體: (一)導線管進入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依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及第三款規定加以密封。 (二)導線管密封裝置與封閉箱體間之全部管段或短管,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邊界: (一)導線管離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進入非分類場所之邊界應加以密封;其密封裝置得裝設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邊界之任一側三米範圍內。 (二)密封裝置之裝設應能使第一類第二種場所導線管內之氣體或揮發氣洩漏至密封裝置外之數量極小化。 (三)導線管密封裝置與離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邊界交界處之間,除裝在密封裝置上之防爆(XP)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四)導線管密封裝置與離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邊界交界處之管段,應採用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且密封裝置應以螺紋與其連接。 (五)密封裝置如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正常使用下,能使氣體洩漏之數量極小化,且裝設於可觸及處者,得免為防爆(XP)型。
-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導線管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依其規定得免密封: 一、金屬導線管無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完整不間斷穿過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且兩處邊界外三百毫米範圍內無裝設管配件,導線管兩終端皆位於非分類場所者,該導線管得免密封。 二、導線管系統從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進入非分類場所,終端位於非分類場所,其金屬導線管配線轉換為電纜架裝置MI 電纜或其他電纜配線不穿入管槽或敷設於電纜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密封: (一)該非分類場所位於建築物外,或位於建築物內且該導線管系統全部位於同一空間內。 (二)導線管終端非位於正常運轉下會有點火源之封閉箱體內。 三、封閉箱體或隔間因採用正壓保護技術成為非分類場所時,導線管系統從該箱體或隔間進入第一類第二種場所者其邊界得免密封。 四、導線管系統由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進入非分類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地面上管段得免密封: (一)導線管系統無任何部分管段穿過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且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邊界外三百毫米範圍內管段無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二)導線管系統管段全部位於建築物外。 (三)導線管系統管段不直接連接至密封幫浦,或用於流量、壓力、分析測量之製程或供電連接等;其依靠單一壓縮密封、隔膜或細管防止易燃性或可燃性流體進入導線管系統。 (四)導線管系統管段僅有螺紋之金屬導線管、由令、管接頭、導管穿線匣及管配件位於非分類場所。 (五)導線管系統管段進入每個位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封閉箱體或配件,有終端、接續或分接者,皆有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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