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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4 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除應依前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決定其基本間隔外,依下列規定增加其間隔: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應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決定其間隔。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應以系統最高運轉電壓計算間隔。 二、線路相對地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第一款規定之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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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所提及的法規中,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4條規定了超過22千伏的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在安裝時應增加間隔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 電壓超過22千伏至470千伏的情況下,每增加一千伏,間隔應增加十毫米或0.4英寸。電壓超過470千伏的情況下,需依據第105條規定來訂定間隔。對於電壓超過50千伏的線路,在計算間隔時應以系統的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2. 如果線路的相對地電壓超過50千伏,在前述的規定增加間隔的基礎上,對於海拔超過1000公尺或3300英尺的部分,每增加300公尺或1000英尺,間隔應再增加原間隔的百分之三。 根據上述法規,超過22千伏的輸配電設備必須依法增加間隔來確保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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