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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9 條

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垂直或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固定支持物:導線架設於固定支持點時,其與支持物等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但已知系統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 二、懸垂礙子:導線以懸垂礙子連吊掛,且其擺動未受限制者,應增加其導線間之間隔,使一串礙子連得以橫向擺動至其最大設計擺動角度之擺動範圍,而不小於前款規定之最小水平間隔。最大設計擺動角度,應以導線在攝氏十五度,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基準。若有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支吊線、導線及電纜之位移,應含造成其間隔減少之支持物及配件偏移。 三、已知回路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前二款規定之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之間隔: (一)線路導線與支吊線、架空地線、垂直或橫向導線等之間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相關導線電壓所要求之交叉垂直間隔。上述支吊線及架空地線視為具大地電位。上述由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所得之間隔,適用第二目之 2 規定之限制。 (二)線路導線與橫擔及支持物表面間之修正後間隔規定如下: 1.修正後間隔:在預期負荷條件下,修正後間隔應不小於以下列公式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計算之電氣影響間隔,或符合附表一一九~二規定。依下列公式計算時,PU、a、b準用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K=一.二,為導線與塔身間隙之配置因數: ┌ V.(PU).a┐1.667 D=1.00│─────── │ b (公尺) │ 500K │ └ ┘ 2.修正後間隔限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中以交流電壓一百六十九千伏之相間電壓計算之基準間隔值。於支持物上有活線作業者,修正後間隔應再檢查對作業人員是否足夠,必要時應再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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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即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9 條,其內容涉及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的間隔要求。以下逐條釋義: 1. 一、固定支持物:指導線架設於固定支持點時,其與支持物之間的間隔不得小於附表規定的數值。如果線路的交流對地電壓超過98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139千伏,則可以縮小間隔,但不得小於附表所示的數值。 2. 二、懸垂礙子:指導線使用懸垂礙子連吊掛,且其擺動未受限制時,應增加導線之間的間隔,以滿足一串礙子在其最大設計擺動角度下橫向擺動的要求,並且不得小於前一款規定中所要求的最小水平間隔。最大設計擺動角度應以導線在攝氏15度下,受290帕(Pa)或30公斤/平方公尺風壓作用時的最終弛度為基準。如果有擋風的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障礙物存在,則風壓可以縮減至190帕(Pa)或20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的擋風物。支吊線、導線和電纜的位移應包括導致間隔減少的支持物和配件的偏移。 3. 三、已知回路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98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139千伏之線路:對於這些線路,前兩款規定中的間隔要求可以進行修正,但修正後的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一)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93條第2款、第96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款規定所要求的交叉垂直間隔。上述的支吊線和架空地線視為具有大地電位。根據第96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款的計算規定所得到的間隔,適用於第2目之2規定的限制。 - (二)修正後間隔限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中以交流電壓169千伏之相間電壓計算的基準間隔值。如果在支持物上有活線作業,則應對修正後間隔進行檢查,以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必要時應進一步增加間隔。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找相關範例來說明這些規定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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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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