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0 條
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至八.七千伏、超過八.七千伏至二十二千伏及超過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之線路,任一電壓等級之線路與次一電壓等級供電線路,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架設於同一橫擔上之供電設施空間,且中性導體(線)應視為與該回路線路相同之電壓等級: 一、線路裝置於支持物不同側位置。 二、線路在橋式橫擔或側臂橫擔上者,其間隔不得小於本章第七節規定所列較高電壓之爬登空間。 三、較高電壓之導線位於外側,及較低電壓之導線位於內側。 四、在橫擔或其上方作業時間內,若串列路燈或照明線路或類似供電線路通常不帶電。 五、二線路均為通訊線路,且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裝設於供電設施空間內者,或一線路為通訊線路及另一線路為八.七千伏以下之供電線路,二者屬同一電業所有,且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裝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0條規定了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至八.七千伏、超過八.七千伏至二十二千伏及超過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之線路,在同一橫擔上的供電空間中不得架設,除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線路裝置於支持物不同側位置。 2. 線路在橋式橫擔或側臂橫擔上,其間隔不得小於規則中較高電壓之爬登空間的規定。 3. 較高電壓之導線位於外側,較低電壓之導線位於內側。 4. 在橫擔或其上方作業期間,串列路燈、照明線路或類似供電線路通常不帶電。 5. 二線路均為通訊線路,且依規則中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裝設於供電設施空間內,或一線路為通訊線路,另一線路為八.七千伏以下的供電線路,且這兩者屬於同一電業所有,且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裝設要求。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7001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