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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3 條

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承載導線所要求之最高建設等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僅支撐通訊導體(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橫擔上之通訊線路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戶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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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所提及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3條,該條主要探討了橫擔的建設等級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橫擔的建設等級應等於所承載導線所要求的最高建設等級。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進行調整,具體情形如下: 1. 如果只是支撐通訊導體(線)的橫擔,並且被跨越的對地電壓不超過750伏特的電車接觸線,則該橫擔的建設等級可以不需要提升。 2. 如果是支撐對地電壓不超過750伏特的接戶線的橫擔,那麼該橫擔的建設等級不能低於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的建設等級。 3. 如果通訊線路在同一跨距下跨越供電線路和鐵路,並且由於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按照第160條第2項第3款第2目的特級規定,那麼該橫擔的建設等級應該是特級。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得出的解釋,具體參考資料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3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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