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4 條
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關聯導線、架空地線所要求之建設等級裝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支持物上之導線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接戶線,僅需與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架空地線相同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四、通訊線路之建設須符合特級或一級時,僅需符合該建設等級之機械強度。 五、開放式導線供電線路使用之礙子應符合第八章建設等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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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4條,針對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的建設等級,應等於其關聯導線、架空地線所要求的建設等級裝置。不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對其進行調整: 1. 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的建設等級不需要僅因此支持物上之導線跨越對地電壓750伏特以下的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2. 對地電壓750伏特以下的接戶線,只需要與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架空地線相同建設等級。 3. 通訊線路在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和鐵路時,如果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可以按照第160條第2項第3款第2目的特級規定,其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的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4. 通訊線路的建設需要符合特級或一級時,只需要符合該建設等級的機械強度。 5. 開放式導線供電線路使用的礙子應符合第八章建設等級的規定。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能源局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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