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插梢、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關聯導線、架空地線所要求之建設等級裝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支持物上之導線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接戶線,僅需與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架空地線相同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四、通訊線路之建設須符合特級或一級時,僅需符合該建設等級之機械強度。 五、開放式導線供電線路使用之礙子應符合第八章建設等級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