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第八條至第十八條專業食品工廠未設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
根據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19條,專業食品工廠如果未設置應具備的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 (83.01.31): 本標準第十九條之一 食品業者應實施良好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依法設置設施、採取措施以確保衛生安全;未依法設置設施或未採取措施,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改善並期限內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法規內容取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0 條 (83.06.15)》及《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5、15、33 條 (8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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