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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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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第八條至第十八條專業食品工廠未設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19條,專業食品工廠如果未設置應具備的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 (83.01.31): 本標準第十九條之一 食品業者應實施良好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依法設置設施、採取措施以確保衛生安全;未依法設置設施或未採取措施,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改善並期限內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法規內容取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0 條 (83.06.15)》及《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5、15、33 條 (80.05.1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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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19 條規定:「本標準第八條至第十八條專業食品工廠未設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者,應提出合理說明及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