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72 條
-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3.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4.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5.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6.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7.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之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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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72條訂定了該條例的施行期間。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然而,根據第2項規定,產業創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樣地,第3項規定了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的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的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的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樣地,第4項規定了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的第十九條之一的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最後,根據第5項和第6項,產業創新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的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的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的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根據第6項的修正,該條例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生效。 這些施行期間的規定,是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的各項修正內容,制定相應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條例的修正內容和相關法規,我們可以確定各項條文施行的具體日期和期間。例如,根據第2項規定,一些條文的施行期間是從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開始,一直到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這意味著在此期間內,相應的修正條文將被實施和適用。 例如,針對第十條的施行期間,根據一百零四年修正的產業創新條例,該條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這個規定,該條的相關內容和條款將在這段期間內生效。 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第72條 備註:本回答僅為針對上述片段提供參考資料的內容,並未對整個法條進行全面解讀。完成整個法條的釋義需要更多的資訊和專業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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