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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水利法 第 94-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二或第九十三條之三規定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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