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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94-1 條(罰則)

  1. 1.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二或第九十三條之三規定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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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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