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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定各項資費,一經交付,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退還。 本規則所定之銀元或外幣金額,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適用之貨幣收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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