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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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透明口洞信封交寄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得由透明部分完全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礙及郵戳之蓋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以毛筆、鋼筆、原子筆書寫或以複印機打字機為之。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為限。如有透露其他字跡者,應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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