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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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透明口洞信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二個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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