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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郵件不得附裝左列文件或物品: 一、收件人及其同居人以外之他人郵件。但信函內附裝作用已畢之舊信函及舊明信片不在此限。 二、比本件應交付郵資較高之件。但附裝相關訂閱單、訂購單、劃撥儲金單、發貨單及寄件人、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單或印刷物附寄回程郵票封片一件者,不在此限。 三、信函以外之郵件附有現時通信性質之說明或文件。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退還寄件人,不能退還時,按其內裝件數分別依欠資郵件辦理。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按其內容依欠資例辦理。有前項第三款情事者,按全件重量依信函欠資例辦理。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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