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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21 條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職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實寄集郵信封、片、簡另有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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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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