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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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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函件為限,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24條,交寄證明僅限於當場交寄的函件,已經投入信箱或信筒的信件不予補發證明。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郵件交寄的真實性和安全性,避免虛假的交寄證明。依據實際案例,當有人要求補發已經投入信箱的交寄證明時,郵政機構通常會依照這項規定拒絕補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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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24 條規定:「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函件為限,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