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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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函件為限,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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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24條,交寄證明僅限於當場交寄的函件,已經投入信箱或信筒的信件不予補發證明。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郵件交寄的真實性和安全性,避免虛假的交寄證明。依據實際案例,當有人要求補發已經投入信箱的交寄證明時,郵政機構通常會依照這項規定拒絕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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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