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由郵局給予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者,應填寫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根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加蓋戳記標明。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應將其金額在執據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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