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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於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或交寄後,均得向原寄局繳驗原執據請給副執據。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原因等,提出身分證件,申請查明發給副執據。寄件人若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副執據每張按照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貼於其上,用郵戳蓋銷之。 交寄郵件執據或副執據遺失被他人冒用而致損失時,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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