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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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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於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或交寄後,均得向原寄局繳驗原執據請給副執據。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原因等,提出身分證件,申請查明發給副執據。寄件人若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副執據每張按照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貼於其上,用郵戳蓋銷之。 交寄郵件執據或副執據遺失被他人冒用而致損失時,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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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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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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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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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26 條規定:「寄件人於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或交寄後,均得向原寄局繳驗原執據請給副執據。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