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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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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到之憑據。但寄往附表 (一) 第八欄各國之保價包裹,不得索取回執。 收件回執由收件人或代收人簽章退回。如由投遞局在回執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交寄時回執重量應與郵件重量合併計算。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16899-16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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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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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28 條規定:「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