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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除由國外寄來者,依照萬國郵政公約及協定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寄法定紙幣未經掛號者,補收掛號費、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已掛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函欠資。裝寄法定紙幣金額超過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每件報值最高限額者,應補收之報值費改收保價費。 二、裝寄法定紙幣金額低於報值費最低額者,應補收之報值費按所裝紙幣金額收取報值費:裝寄法定紙幣金額高於每件保價最高限額者,按保價最高額計算欠資。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以外貴重物品者,由寄達局按其實價所應付之保價費及掛號費計算欠資。如相關郵件已掛號者,掛號費不計。 前項實價以寄達局當地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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