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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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其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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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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