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其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規則 第1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