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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60-1 條
郵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各類郵件得委託郵政代辦所或個人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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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60-1條,郵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各類郵件得委託郵政代辦所或個人投遞。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是由代辦所或個人投遞的郵件,也需要經過郵政機關的委託。這個規定符合郵政法對於郵件投遞業務的管理要求,保障了郵件投遞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相關案例資料需要參考最新的郵政法和郵政規則的相關條文以及釋解文件,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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