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件之收件人遇有二人以上同一姓名、地址或同一姓名而同時要求領取者,郵政機關得加以審擇,決定投交其中之一人。如無法審擇,得徵求各該關係人之同意,當場開拆決定之,郵件經開拆後,如仍不能確定者,應由會同開拆之關係人在封口加蓋騎縫章後,將郵件退還原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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