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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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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書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等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構之分支機構與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總機構。 以其機構為收件地址者,郵件得交與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處所。如接收郵件人員拒收各類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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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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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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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郵政規則第 166 條規定:「郵件書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等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構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