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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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局候領之期間以二個月為限。寄交沿海各郵局候領之郵件,如信封上註明收件人在航行之船舶上者,得展延至三個月。逾期不領,均按無法投遞郵件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經在封面上註明留至幾日無人領取即請寄回字樣者,郵局得照其所註辦理。 逾期未領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改寄費、退回費者,應向寄件人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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