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局候領之期間以二個月為限。寄交沿海各郵局候領之郵件,如信封上註明收件人在航行之船舶上者,得展延至三個月。逾期不領,均按無法投遞郵件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經在封面上註明留至幾日無人領取即請寄回字樣者,郵局得照其所註辦理。 逾期未領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改寄費、退回費者,應向寄件人補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規則 第19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