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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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郵局得設置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由郵局統一編號,備供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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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00條,各地郵局可以設置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並由郵局統一編號,供人租用。例如,如果當事人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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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