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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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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准設立或營業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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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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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具保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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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201 條規定:「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