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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准設立或營業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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