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及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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