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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郵政規則 第 203 條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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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03條,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的人需要向郵局申請鑰匙,而如有鑰匙損壞或折斷,應該送交郵局製作新鑰匙,不得自行製作。如果需要兩柄以上的鑰匙或者鑰匙損壞需要製作新的,則需要支付製鑰費用。如果遺失了鑰匙,無論一柄或多柄,應該立即通知郵局,並另外換新的鎖,未遺失的鑰匙需要退還給郵局。換鎖的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例如,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該條款相關的例子為,郵局的租用人A因為鎖損壞需要製作新鑰匙,依照規定需要支付製鑰費用給郵局,並且將損壞的鑰匙送交郵局製作新的鑰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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