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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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