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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應將收取郵件印鑑單二份送存郵局備查。 租用期間,如有申請事項,以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章或蓋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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