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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否掛號,仍按址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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