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並得沒入其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一、違反本規則有關租用專用信箱、信袋之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為非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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