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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郵件,指信函、明信片、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 小包、包裹及其他經核定之郵件。 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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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條的規定,郵件包括信函、明信片、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及其他經核定之郵件。函件也屬於郵件的範疇。 參考資料: 根據郵政規則第14條的規定,明信片必須係(一)紙片(二)資訊書寫於明信片上及(三)書寫於紙片上之資訊不加封套交寄。這一條提供了明信片的具體構成要件。例如,如果明信片的資訊書寫在紙片上但是加有封套,那就不符合明信片的定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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