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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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應納之其他費用、關稅及其他不屬於郵政之費用,不因退回而免除者,仍應照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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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郵政法規定,包裹在寄送過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費用、關稅或郵政以外的費用,即使在退回的情況下,這些費用仍需照納。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寄送郵件或包裹的過程中所有應該支付的費用都得到了清償。 舉例來說,在某次郵件退回的情況下,包裹內可能涉及到需要繳納關稅的物品,即使退回了,相關的關稅仍然需要繳納。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郵件和包裹在寄送和退回的過程中,相應的費用得到清償。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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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